枕边呢喃 第88节(1 / 2)
纪茉摸了摸鼻子,哦了声,总算放下心来。
见她这样,沈清寒没再说什么。
过了一会儿,陆扬还没回来,倒是陆宏年和姚淑娴先来了。
互相打了个招呼之后,陆宏年看着纪茉:“茉茉,去看看你哥把你妈妈接回来没有。”
纪茉正想去找陆扬,闻言什么都没问,马上答应,之后一溜烟跑出去了。
她临走,还不忘带上了门。
等她离开后,沈清寒才开口:“陆董事长故意把阿暖支走,是有话要跟我说?”
活到陆宏年这个年纪,见过的人多了,像沈清寒这么直爽的人,陆宏年也不藏着掖着,开门见山道:“是,我们夫妻在得知沈总是茉茉的亲哥哥之后就一直想见你一面。”
他这么说,就是没有把自己放在陆氏集团董事长的位置上。
沈清寒点头:“陆叔叔,姚阿姨,请坐。”
陆宏年和姚淑娴对视一眼,两个人一起坐下。
等三个人都坐好后,沈清寒才说:“不知道陆叔叔找我是有什么事?”
陆宏年看向他,安静一会儿,长长地叹了口气:“你那么聪明,有些事情我也知道瞒不住你。”
有些话他藏在心里十几年了,一直憋得难受。自从那天在何老董事长的寿宴上见到沈清寒开始,他就清楚那些秘密终究会被人翻出来,早晚的事。
他只是没想到,沈清寒只用了短短一个月,就调查出了纪茉就是他失踪多年的妹妹的事情。
他只说了一句就又停下来,沈清寒一点都不着急,耐心地等着他说。
他不催不问,陆宏年心里就已经肯定了自己的猜测。
当年的事情,沈清寒已经知道了。
陆宏年缓缓开口:“其实我们夫妻,早就知道茉茉是你的妹妹。”
说完,陆宏年抬眸看了眼沈清寒的脸色。
他脸上无比平静,好似听的根本不是他和纪茉的事情,而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人。
陆宏年一眼就明白了,仔细回忆:“当初我们把茉茉从孤儿院带回家之后,我就让人去找她的亲生父母。并不是很容易,我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知道她来自京市的沈家,是在你们父亲的葬礼上偷偷被人抱走的。”
“那个人我也找人问过,按照原本的约定,他抱走茉茉后是要将她交给人.贩.子,然后偷偷地送出国去,让你们一辈子也找不到她。可那个人在抱走茉茉后就心软了,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将她交给别人,而是带着她来到了湘兰,想避开那些人的耳目。”
“但他没想到,那些人也跟着找到了湘兰。他带着孩子根本无法藏身,还险些暴露了行踪,所以在走投无路之下他就将茉茉伪造成弃婴丢在孤儿院门口。”
这就是纪茉为什么会从京市到了湘兰。
陆宏年花了很大的功夫才找出当年抱走纪茉的那个男人,找到的时候他在湘兰躲了几年,收的定金早就被他花光了,又不敢找工作,只能靠收卖废品为生,风餐露宿,也算是为当年作的孽付出了代价。
陆宏年停顿了片刻,继续说:“后来我又通过他给的线索,得知了茉茉是京市沈家的孩子。但那个时候的沈家还岌岌可危,而你也只有十六岁,虽然你一力承担了沈氏集团的一切,可你毕竟也还是个孩子,我……我们不知道把茉茉送回去她会面临什么,所以……”
“当然,也并不全是因为你们家的原因。最主要的原因是,我们夫妻自私了。”陆宏年说着,不敢再看沈清寒的脸色,“我们夫妻一直想要个女儿,但苦于我妻子的身体,无法再孕育孩子。茉茉到我们家一年多的时间里,我们把她视如己出,把她当作我们亲生的女儿,我们……是真的舍不得把她送走。”
这么多年来,这个秘密只有他们夫妻知道。
连陆扬也不清楚纪茉的身世。
为了不让别人知道这个秘密,陆宏年给了那个人很大一笔钱,让他远离京市和湘兰,去一个谁都找不到他的地方,拿着那笔钱生活。
他还想尽办法将纪茉如何来到湘兰的证据给抹去。
陆宏年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,一辈子藏着纪茉的身世,谁也没料到沈清寒居然认识何老董事长,还和纪茉一同出现在了晚宴上。
这一切既可以说是猝不及防,又可以说是在他的意料之中。
陆宏年早就知道,凭沈清寒这些年在商界越来越厉害的能力,找到纪茉是迟早的事。他只是希望,那个时候纪茉早已有了留在陆家的理由。
这样,即便纪茉回到了自己亲生哥哥的身边,也还是他们夫妻的孩子。
陆宏年说完,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说话。
沈清寒也没说话。
姚淑娴捏了捏陆宏年的手心:“沈总,对不起。这句话我们早该和你说的,是我自私地想把茉茉留在我的身边,你要怪就怪我吧。我知道她是你们沈家的女儿,可我也养了她十几年,我看着她一点一点长大,比看着我自己的儿子长大还要开心。”
“我希望,就算你要带走她,以后能不能,也给我们再见她的机会?”
姚淑娴言辞恳切,眼里带着祈求。
沈清寒看她一眼,总算开了口:“是谁和你们说,我要带走阿暖的?”
“……”
沉默被打破,陆宏年和姚淑娴有点反应不过来。
两个人对视一眼,又齐刷刷地看向沈清寒。
陆宏年欲言又止:“你的意思是……”
“当年的事情我都已经知道了,如果我怪你们,或者想把阿暖从你们身边带走,我就不会让她回来,更不会专程来湘兰见你们。”
要说沈清寒在知道这些事情后没有生气是假的,可据他所知,陆宏年夫妇确实对纪茉好得没话说。
如果不是他们,他或许可以早几年找到他的妹妹,但他的妹妹绝对不会像现在一样生活得那么幸福那么好。
↑返回顶部↑